【據新華社廣州12月20日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案進行一審宣判,黃志光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80萬元、制式獵槍6支、制式氣槍1支、玉器擺件、香枝木羅漢床等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還將繼續追繳黃志光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該區全面工作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給予的現金35萬元,先後兩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併為二人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10年間,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市長、汕頭市委書記期間,黃志光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團公司董事長詹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價值人民幣169.45萬元),香枝木羅漢床1張(價值人民幣27萬元),維臘木插畫桶1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000元),為詹的親戚黃樹光職務調動、詹在汕頭市南澳縣投資以及其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市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還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給予的冬蟲夏草17斤,為吳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9月黃志光收受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100萬元人民幣,並以其兒子黃偉的名義捐贈給廣東省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法院未認定為受賄行為。
   法院還查明,1985年至1990年期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制式氣槍各一支,併在深圳市公安局辦理了上述兩支槍的槍證,槍證有限期至1998年12月31日。兩支槍的槍證到期後,黃志光一直非法持有上述兩支槍,並將槍支存放在其住處。
   1995年至2002年期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及持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上述5支制式獵槍,並將槍支存放在其上述住處。  (原標題:黃志光一審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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